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 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前 5 日内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3、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1、在申请仲裁前,建议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仲裁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自己的诉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仲裁庭的纪律和程序。
4、仲裁裁决后,如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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