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流程如下:
1、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5、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建议参考:
1、在提交仲裁申请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2、仲裁申请书中应当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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