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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1、开庭准备:仲裁庭应在开庭前 5 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3 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对申诉人、被诉人及第三人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二是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进行自行调查。

3、开庭裁决:开庭裁决是在仲裁庭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裁决前先行调解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1、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仲裁庭送达的开庭通知书,了解开庭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2、仲裁庭在开庭前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3、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纪律,不得干扰仲裁庭的正常审理。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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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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