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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问:小张刚入职1个月后,由于旧病复发,住院治疗2个月。小张出院后,却被公司书面告知决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决定是否合法呢?

答: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如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能够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医疗期为3个月,小张住院治疗2个月,未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够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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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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