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方面女方说正常花销应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会比照当地人均支出酌情扣减后剩下的一人一半。
2、汽车应认定为个人。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参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3、法院是否这么判,那可说不准。如对判决不服,可上诉、申请再审。相信公义自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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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判决两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予以离婚。
(2)先有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与女儿的切身利益考虑,有一方承当主要的抚养责任,另外一方承当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
(3)小雅继承的8万元属于她的个人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要进行分割。可由小雅个人支配。
(4)电视机虽是在婚前买的,但在婚后双方继续使用,便成了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1变价分割,即两人都不愿要电视就把它卖了在分钱。2作价分割,即一方愿意要,一方不愿意要,那么愿意要的就支付给不愿意要者他所得的超出价值的那部分份额。
法学案例题(婚姻法 离婚后房产分配的问题)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属于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款的一半以及自婚后还款起,该房产增值部分一半的权益归女方王方所有。35万为共同还款200万减去120万得80万为增值收益。57。.5万为李先生必须支付给王芳的补偿。没有还清的房贷属于李先生个人债务,与王芳无关。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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