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网生活常识网生活常识网

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离婚案件的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哪些

通常情况下,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打赏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离婚案件的管辖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哪些》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lhajdgxsytbgddqxsnx.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