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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要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均作了规定。


恰是儿童节,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分居长达十三年,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法官在调解案件中,高度重视处于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从法律的角度时时处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更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3月结婚,2008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张一。同年4月被告张某某外出做生意,原告王某某开始独自带孩子。张某某一出门开始还有电话问候王某某母子,随着岁月更替,问候越来越少,最后音信全无。2021年5月,原告王某某起诉,诉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孩子由母亲监护抚养。


案件受理后,法官同被告通了电话,被告表示要抚养孩子。法官又同原告联系,要求原告带孩子到法院,法院依法要征求孩子的真实意见,是愿意随父亲或者是随母亲一起生活。

6月1日,原、被告双方同孩子张一一道来到法院。法官首先当着原、被告双方,征求孩子的真实想法。张一表示:他支持妈妈离婚,因为爸爸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父母离婚后,他愿意选择同母亲一道生活。


法官释法,被告张某某对感情的破裂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双方自愿离婚后,也要尽最大的责任来照顾孩子,保护孩子,孩子现在读初中,需要书学费、生病需要医疗费,被告张某某要切实担起父亲的抚养责任。

被告张某某当庭表示,法官为我上了一堂法治课,我愧对家庭,愧对孩子,希望孩子谅解爸爸,今后我要尽到我的父亲责任。

调解结果

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一由原告王某某监护抚养,被告张某某从2021年6月起在每月20日之前向婚生子张一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张一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另张一的书学费、医疗费用,按正规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张某某每月享有对孩子张一的探视权。


被告张某某每月享有对孩子张一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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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案件要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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