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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呢?

一、有外部约定的,按外部约定认定夫妻共同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视为共同债务

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或者借物等具有举债意义的合同时,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负债,则此债务视为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追认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向第三人签订负债合同,另一方知情后,对此负债合同表示认同或追认的,则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没有外部约定的,则要视举债用途的用途加以判断

1.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向第三人举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相关的支出的,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人举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例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买的房子、车子以及其他生活用品所欠的贷款、借款等,都属于婚内共同债务。这里要注意,如果夫妻分居后,一方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视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企业,个体工商业的经营和管理而举债的,而且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日常生活的需要的,则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女方提出离婚,咨询债务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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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财产分割时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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