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网生活常识网生活常识网

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对于夫妻的问题,是规定在我国婚姻法当中的,包括了的原则以及具体的分割方法。对离婚夫妻而言,这个是很重要的一个规定,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新离婚法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呢

1、夫妻离婚时,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

(1)当夫妻之间就财产有协议的,根据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共同部分进行分割。

(2)当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按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对财产形成所做的贡献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别。

以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双方同意,中就财产约定不明,能产生效力吗?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1)协议离婚但分割共同财产约定不明:

当双方都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已经没有必要,夫妻为了早些拿到,早些解放出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仅写“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反生纠纷。当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对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只要协议形成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地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这种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比较笼统,只要是对孩子抚养及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的,对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的协议,对当事双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遵守。

(2)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要求对子女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不会遗漏,但财产很容易遗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长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详细情况,就可能存在对方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离婚协议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款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谁的,没什么争的。

(2)婚前支付的房款,谁支付的,房款就是谁的。

(3)婚后月供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一般均分)。

(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法院(外地法院不统一)一般的处理是:婚前首付及月供款与婚后月供款形成比例,用此比例计算升值部分中,所应占有的份额及婚后月供所应占有的份额。

5.一方婚前以按揭额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升值,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此种情况,有别于上一种的情况是,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因一方购买房产,随后,有可能房产证晚于结婚登记证的日期,一般法院还是会按上一种方式认定房产的产权及所属财产的分割。

6、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及月供均是由一方支付,房产如何分割?

(1)明确产权:离婚时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关系。

(2)价格:市场价格。

(3)分割方式:房产证上,写明了各自份额的,按写明的份额进行分割。没有列明份额的,按各自50%进行分割。

(4)婚前首付及月供方能证明均由其支付的,该款项应为支付方所有。(5)房屋增值部分:正常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32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

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7.夫妻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明确产权:夫妻婚后按揭购买房产,不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在分割房产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2)明确价格:

法院会按市场价格(该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了,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明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有银行贷款,要扣除银行贷款后然后分割。谁取得房屋产权,就由谁继续承担银行的贷款,取得房屋一方补款给对方。如果双方均不要求房屋产权,可以出售,然后将出售款项进行分割。

8.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实际出资时,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做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我线索,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法院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9.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能否进行分割?(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共有股份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股东权利。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股权均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的是:一、出资额。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分配方案确定或取得的利益(一般指股东分红)。三、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公司股份时,不仅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对公司股权要进行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其他股东购买了该股份,要求分割股东的当事人获得股权转让款,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要求分割股份的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持有公司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0.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如今的公司,很多是仅有夫妻双方为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所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婚姻期间的矛盾,将使公司很难正常经营,而且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操作公司,无法行驶权利。即使夫妻之间离婚后依然能够合作,也涉及到如何分割股权。很多这种公司,因公司注册时是夫妻一方经手注册(一般为男人),工商登记时,不一定双方在公司所占股权均等,在双方离婚时,是按工商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还是按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均等分割。因《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束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较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份额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

实践中的分割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份95%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1.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如何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第8页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火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2.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办理进行清算处理财产。

13.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权的增值和孳息一样为法律意义上的从物。根据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况且留存于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份,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范畴。但我们认为,我国婚后所得财产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与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不同,收益所有权依法不再属于财产所有权人,而是属于夫妻共有。因此,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结婚后一方赚钱,一方在家里没有收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社会虽然已进入到很文明的程度,男女平等是社会倡导的,但现今的社会中,有很多家庭或是因为经济状况很好、或是因为孩子、或是因为其它,有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不上班的状况(女人比较多)。很长时间后,很多家庭,先生已事业有成,其经营的公司或其它工作的收入已很高,家庭所有财产均是该先生创造的。当因种种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时,从结婚登记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仍按各自一半进行分割。但有时会考虑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对财产分割的比较稍有差别。

1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采取登记制度,不但结婚关系以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离婚登记为准。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不管分居多长时间,双方在法律意见上仍是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6.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提醒:

夫妻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也解除了双方的财产关系。夫妻是世界上最为亲密的关系,特别是因火热的爱情牵手步入婚姻的男女,朝夕之间已经难舍难分,财产怎么可能分得清楚。但当双方要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就是特别焦点的问题。在此,有几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对于有的家庭财产性质比较复杂的,当事人在结婚时,或结婚后,最好能明晰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特别是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如有增值,该增值部分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有的当事人在结婚前,一方或双方均注册有公司,且公司经营都不错,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有按揭房产,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有巨额存款或其它投资。为了避免婚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万一婚姻要解体时,财产纠纷少一些,伤害少一些。建议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双方关系很好,感情很好时,这种建议说不出口,特别是一方财产非常优势的情况下。其实,这只是一种心理状态,如果当事人在爱情刚开始就对此问题有慎重提起的话,只要上方是真爱对方,不是因财产走到一起的,这种财产个人制还是可行的。(夫妻财产约定)

(2)财产约定最好以书面形式。夫妻财产口头约定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却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很好,对财产仅仅是口头约定,或者在实际生活中达成默契,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以至于在将来的时,因为对方不承认,自己又没有证据,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建议双方对财产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3)不要将离婚财产分割当成是逃债的手段。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恶意逃债,离婚时协议将夫妻财产归属一方,债务则归属另一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夫妻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不管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无约定,只要人不知道夫妻有约定的,夫妻对该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事实,夫妻非债务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

(4)生活中,注意清点并保留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特别要提醒的是女性朋友,因在我们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存在着女性朋友,因婚后生孩子,照顾家庭生活等原因,就不上班,也不知老公的收入状况。特别是很多家庭,都是老公有婚前、婚后的公司,公司的经营及老公的经济状况,老婆根本不掌握。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女性朋友认为,只要老公养家就行了,自己也不想操心。但当双方要离婚时,女性朋友突然会意识到自己很无助,甚至有时连我们律师都会感到困难。因为很多当事人,他在社会上经营公司等活动时,当他发现夫妻感情有些问题时,自己就会对财产非常小心,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早早的做了处理。真的到了离婚时,女性朋友明知老公有巨额财产,但苦于没有证据,分割财产时也会非常不利。

(5)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有很多当事人会意气用事,尤其是女性朋友,面对变心的丈夫,为了及早解除婚姻关系,干脆一气走人,什么都不要,放弃财产。这里,作为律师特别想提醒朋友,当爱情不在了,离婚已成必然的时候,一定记得争取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财产,不要赌气怨恨。有的当事人,辛辛苦苦几年,十几年积累下来的财产,一气之下就放弃了。放弃的时候要想想,人生没有回头的岁月,从二十几岁开始走过的岁月再也不可能回来,离婚后,只能从离婚时的年龄继续奋斗,还能赚回现有的财产吗?特别是女性朋友。所以,离婚时,一定要尽可能的把夫妻共同财产搞清楚,分公平。为以后的生活安定留下基础。

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这里的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同时,针对不同财产的不同情况,其分割方式也是不同的。

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践中离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争夺是很激烈的,有的时候甚至不惜对簿公堂,这一切都是因为双方都想要为自己争夺更多的利益。然而,多数时候争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由帮忙争夺的。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523it.com

打赏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lhccygzmfg.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