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网友咨询:
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还能否要求探望子女?
律师解答:
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依然可以探望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对等使用,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也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子女坚决拒绝探望;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其他严重影响子女生活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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