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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复婚,共有财产变个人财产?

离婚又复婚,房子就这样拱手相让

A先生与B小姐相识相爱,婚后生活平淡温馨,为了能给家庭多购买一套房产,A先生与B小姐决定“假离婚”,A先生成为“单身人士”以后,再购买一套房屋,为了B小姐安心,A先生自愿签下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全部归B小姐所有,两个人开开心心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过了一段时间,A先生与B小姐复婚,日子久了,B小姐感觉生活无趣,和A先生发生几次争执了以后,自己离开家,到外面生活,也拒绝和A先生联系。渐渐地,A先生觉得这段感情没必要再继续维持,想着干脆离婚,结果去找律师咨询时,律师提醒他,他在第一次婚姻结束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里面约定房产都归B小姐所有,他离婚的话,很有可能一套房产都拿不到。A先生吓坏了,房子都是他出钱购买和供贷的,一套房产都拿不到,他这么多年的努力不是白费了吗?自己离婚后难道要净身出户?


假离婚存在诸多风险,但许多人为了逃避限购政策,依然选择铤而走险。

律师提醒:复婚不代表既往不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离婚时就共同财产达成的分割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应认定为有效。复婚行为不是对原有夫妻关系的重新确认。复婚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是双方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复婚前因上一段婚姻离婚所取得的财产变成了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建立新的婚姻关系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再复婚,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判例节选:有关城银路房屋的处理。城银路房屋在双方第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当时为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10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城银路房屋产权归陈乙所有,应认定城银路房屋产权处理完毕,房屋产权归于陈乙。虽然城银路房屋实际交房、产权证颁发在协议离婚之后,但不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双方复婚后,并没有对城银路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城银路房屋系陈乙复婚前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2011年6月23日城银路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只是有关部门履行正常程序的结果,无法改变该房屋为陈乙个人财产的性质。


律师建议

大家离婚后再复婚的,建议再次理清双方的财产情况,并对财产分配情况重新作出约定。否则,如果发生上述案例的情况,需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与另一方协商解决,有必要时可寻求律师帮助。


来源 谢大状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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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后又复婚,共有财产变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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