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离婚后又选择了复婚,如果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复婚后,以前的离婚协议会作废吗?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月淑梅与袁斌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4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1、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2、木材加工厂归男方所有。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分割:现有银行房屋抵押贷款17万元及利息,由男方在2013年7月1日前负责还清。此协议一次性生效,今后婚姻登记处不再更改”。
2013年5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复婚,但袁斌并未在2013年7月1日前还清上述17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双方复婚后,于2013年9月29日重新信用社对上述借款进行了转贷,并继续用上述房屋抵押,抵押登记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月淑梅,共有权人为袁斌。
2014年1月14日,双方协商离婚,因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信用社的17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执,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月淑梅主张争议房屋系其复婚前的个人财产。袁斌则认为,该房屋虽然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分给了月淑梅,但不久后双方又登记复婚,故原离婚协议现在无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该认定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房屋归月淑梅所有,虽然一个月后双方又登记复婚,但复婚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部分现应仍应有效,不能因二人复婚后,在贷款转贷办理抵押时登记证上写了袁斌为共有权人,就推定原离婚协议废止。据此,应认定该房屋为月淑梅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因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用该房屋作抵押的17万元银行贷款由袁斌归还,而袁斌未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归还该款,复婚后进行转贷时虽然也用原房屋进行了抵押,但此次抵押系前次抵押的延续,不能据此认定该借款已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应认定该债务为袁斌的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准许月淑梅与袁斌离婚。
争议房屋一套归月淑梅所有。
以袁斌名义在信用社的17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由袁斌承担。
【律师提示】
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追溯到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复婚时并不能让离婚时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失效。
双方可以复婚时书面约定,解除原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消灭其效力,约定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如果复婚时没有约定如何划分夫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就不能变更或消灭原离婚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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