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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只能到户籍地吗

问题解答:

一方一般应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院提起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不仅限于户籍地法院。

存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的;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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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起诉只能到户籍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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