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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方指的是哪类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该条款并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才是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很多人私信问过我,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内多次嫖妓,或者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或发现对方离婚时隐瞒财产,这些均不构成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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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方指的是哪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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