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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反悔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反悔吗的观点吧。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夫妻双方离婚时,基于对孩子的考虑,常常会协商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约定,倘若离婚后一方反悔了,能撤销赠与吗?


钱某与徐甲婚后生育一子徐乙,双方于2006年2月离婚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某房屋归徐甲所有,未付的按揭款由徐甲负担,房屋成就办理权属登记条件后以徐甲的名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待房屋按揭贷款还清后,徐甲将该房一半产权赠与给徐乙,该协议已经公证。但徐甲在办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后,向徐乙邮寄一份《撤销赠与通知书》,称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所载明的赠与,在未告知徐乙的情况下,将房屋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并拒绝将一半的售房款支付给徐乙。徐乙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徐甲支付50%的售房款。

徐甲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呢?徐甲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其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钱某与徐甲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其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因此协议第二条约定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纵观《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徐甲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徐甲应将50%售房款支付给徐乙。


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将破坏离婚协议书等整体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对部分财产反悔将助长有违诚实守信的行为,且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赠与的行为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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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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