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对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被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反诉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反诉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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