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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和小刚 1993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2004 年,因小刚擅自将名下轿车出售,双方大吵一架还打了起来,导致小美轻伤,小刚打完人后自觉理亏,便离家出走,双方从此分居。最终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均无异议,主要争执点是现有一套房产如何分割。
小美,认为该房产应由其所有并居住,因为是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小刚不同意,认为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法院查明,现住房为婚内购买,由小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了首付款后,其余由小美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并以该房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
法院判决
房产归小美所有并居住,小美向小刚支付房屋估价及装修折价款的一半。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与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离婚时,对于产权明确,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是可以分割的。不会因为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就一刀切的不予处理所有权或只处理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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