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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的观点吧。

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如果一方将房屋赠与,那在办理变更登记前还能撤回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赠与视为一种附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应视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于诚信原则,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

案例:甲与乙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未予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乙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丙所有。2013年,甲起诉至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所有权亦未变更至丙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丙,目前还处于甲与乙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丙,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甲、乙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甲、乙离婚后,甲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甲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如果允许当事人反悔,则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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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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