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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工地发生工伤骨折,该如何赔偿?

临时工在工地发生工伤骨折,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就医,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病历。

2、申请工伤认定:在就医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才能进行赔偿

3、协商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能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4、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5、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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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临时工在工地发生工伤骨折,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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