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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工地上受伤骨折怎样赔偿?

临时工在工地上受伤骨折,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工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骨折的费用,如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情况,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建议参考:

1、及时就医:在受伤后,应尽快就医,接受治疗,要保存好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的医疗记录。

2、申请工伤认定:在就医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

3、协商赔偿: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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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临时工在工地上受伤骨折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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