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方式应注意什么
根据《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和职业中介机构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
1.劳务派遣机构分离了传统企业的部分劳动管理职能,通过蓄积不同用人单位的特种岗位、任务需求,具有规模地经营特种劳务,赚取利润。是劳动雇佣资本的体现,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存在的合理性在于: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及时满足用人单位的特种用工需求;将特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
因此,从微观市场主体的角度看,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到了一种共赢;从宏观层面来看,劳务派遣机构无疑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
2.劳务派遣机构不同于职业中介机构,后者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劳动者与其是客户关系。前者则是经营劳务的专业企业,通过它实现的就业是非传统的工作安排形式。
3.目前,劳务派遣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务租赁公司或合同劳务公司;二是临时就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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