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利用求职者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求职者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罪行?
一、求职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当别人用持卡人的银行卡收钱时,应该很担心,也就是怕持卡人把这些钱占为己有,当然不会这么做。即便用的也是十分熟悉的关系,否则别人即使用持卡人的银行卡来收钱也不可能存在。
对这种常识,一般人都有清醒的认识。申请人存在明知故犯,明知故犯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即有犯罪目的。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犯罪。蓄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申请人存在故意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应聘者是什么罪?
(一)欺诈罪
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求职者构成犯罪,其前提条件是:求职者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犯罪,但仍将银行卡借出或准许他人使用,即此时求职者与犯罪分子已形成共同意思联络,属于共同犯罪。
在《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求职者也应按欺诈罪定罪处罚。
(二)协助资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因特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对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信息网络非法利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构成犯罪的,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协助三名以上人员实施犯罪,(二)支付结清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千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已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犯下了其他罪行,却仍然参与的,则在犯罪人同时构成其他罪行时,也可构成较重的罪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明知对方实施了欺诈而继续参与的,按照欺诈罪定罪处罚。
许多人认为把自己的银行卡借出去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而且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何乐而不为,殊不知等着你的可能是个冷酷的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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