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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条件

律师解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条件包括: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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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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