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现在年轻人的一件大事,在社会浸润不久的他们并没有足够的金钱去买新房,因此二手房就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即便是买二手房,也依旧需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朋友介绍房子,结果被骗买到“凶宅”
张某即将到三十岁的年纪,他这些年工作一直是租房住,在外闯荡几年下来也有了一定存款,他想趁着自己三十岁生日前买一间房子让自己安定下来,也算是给自己三十岁生日的礼物。张某不想找中介买房,因为他曾经被中介骗过,于是他找到自己人脉比较广的朋友那里,将房子问题托付给了他。那个朋友果然不负张某所望,一个星期后就给张某带来了一个好消息。
张某趁着双休跟朋友来到他推荐的房子那里,他对这个房子很满意,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价钱也合适,就是楼层有点高,但对于张某来说这点小问题是可以不用在意的。他很快就在朋友的帮助下和房东签订了合同。
在张某三十岁生日的那天,他搬进来新买的房子里,将朋友都请过来,开了一个暖房宴兼生日会。张某极力邀请给那个给他推荐房子的朋友来聚餐,但是被对方拒绝了,张某见对方那么坚定,也就没在强迫。本来张某是很开心的,但是会后有一个朋友偷偷跟张某说这个房子是个“凶宅”,这里曾发生过凶杀案。张某吓了一跳,他并不知道这件事,在送走所有朋友后他赶紧跟那个朋友打了电话,在问及此事时朋友支支吾吾不肯直说,张某本来只是怀疑的事情,现在信了大半,他跟朋友大吵了一架,然后决定赶紧退房。
他想联系房东退房,结果说了这事之后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表示合同已经签了是不可能退房的,再联系对方就联系不到,张某联系之前推荐房子的朋友,可也失去了联系。
张某在发现被欺骗买到“凶宅”后是可以主张退房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凶宅”后,一年内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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