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的不同
民法典中对于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规范有所调整。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原有的“居间合同”这一术语,而将其全部更名为“中介合同”。
这一变更意味着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被视为同一种合同类型,尽管它们在过去可能有所区别,变更反映了法律对于这类合同关系的更新理解和规范。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
中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一种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这意味着中介人负责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与第三方的合同订立。
2.中介合同是有偿合同。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后,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3.中介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这意味着中介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的支付报酬义务取决于中介人是否成功促成合同订立,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通常会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质。
三、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作为一种特定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论委托人是否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这都与居间人无关。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进行媒介服务,不参与合同的实际订立过程。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居间合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是有偿的,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
随着法律的不断更发展,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作为同一种合同类型的代表,其法律特征和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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