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
(2020)粤03行终1479号
上诉人江某因诉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9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根据尿液实验室检测结果,证明江某存在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据此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江某自述有慢性荨麻疹,且吃咪唑斯汀缓释片。但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证实,咪唑斯汀缓释片的主要成分并不包含常见的精神麻醉类药物,服用后也不会在体内生成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故江某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江某还主张因为毛发检测是阴性,故不能认定为吸毒。
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情况说明,因吸食毒品需要一定时限才能进入毛发,毛发检测呈阴性并不能反映近几天的吸毒情况;江某还主张实验室检测程序违法,检测结果错误。但一方面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主张,另一方面其收到鉴定结果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于江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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