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名行为的
法律分析: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厅罩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禅伏蚂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贺埋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入刑,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有什么作用?
最近国家出台新政策,冒名顶替他人入学会判刑,教育瞎纯州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们国家一直对教育有很大的投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曝出有人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事件,这些事情是非常恶劣的,同时也严重的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冲击了教育公平底线,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严惩这磨蔽些对教育不重视的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维护好自己的个人权益,对于这种冒名顶替他人入学,伤害到他人受教育权的人,给予入刑,这样的惩罚是完全可取的,这些顶替别人入学的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教育公平考试公平,这样的行为应该担负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政策实行,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受教育的公平性,之前因为经济差异,很多有钱人家的孩子没有办法考上大学就冒名顶替那些乡村里的孩子,这样的事情就会让乡村里的孩子数十年寒窗苦读,成为一场笑话,而这样的行为也会严重伤害到那些想要凭借着教育出人头地的人。
同时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政府会对这些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的政策也导致了大家在招收学生以及这种冒名顶替的行为面前也勇于举报,而不是像之前一样塞钱就裤仔能直接进入这个学校。
总的来说,这样的行为对贫苦人民来说是非常好的,大家可以依靠着教育来让自己走出大山,或者脱离之前贫瘠的生活。这个政策的实行,更是让大家都意识到了国家教育的公平性,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
这个刑法修正案的实施,他保证了,我们的权益保游察证了社会的公平性神则茄,其实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我们在曾经努力学习上的付出,就是守护了盯喊每一个人的公平。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将冒渣姿名迅乱顶替他人大学入学资格亩梁档行为入刑的规定,会对一些企图破坏高考公正性、窃取他人高考成果的“小偷”起到惩戒与震慑作用。
这样的话就可以严惩这种行为,而且也会制止这种行为再次出现,同时也可以给考生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
打击了徇私册好舞弊的官员。也对受害者进行了公正的处理。给社会带来了正面的影响。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仔姿悄和社念渣会公平。
三、增设冒名顶替罪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首次将“冒名顶替罪”入刑,并明确规定念余:盗蚂答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首先,所有人均能够成为冒名顶替罪的犯罪主体。
法条中并未对冒名顶替罪的主体作出明确地划分,可以认为所有人均能够成为冒名顶替罪的犯罪主体。但仔细分析该条文可知,虽然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定要求,但针对不同身份的人员,却存在不同的处罚规则。这是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若是作为犯罪主体必然会涉及到滥用职权、渎职、受贿等其他罪名,若仅以一罪而论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应当数罪并罚。
另外,该条文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的情形予以明确,却没有对普通犯罪主体作出同样规定,这也是默认了普通犯罪主体构成此罪时应当以冒名顶替罪一罪论处。比如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必然会涉及到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的行为,这时应当将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的行为看作是实现冒名顶替目的的手段,以冒名顶替罪一罪处罚,而不仔物滚对顶替者进行数罪并罚。
其次,并非所有冒名顶替行为都触犯该罪。法条中明确规定的冒名顶替罪的情形仅有三种: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按照罪刑法定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冒名顶替行为,均不能以冒名顶替罪名论处。
第三,不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方可定罪量刑。虽然目前尚未出台冒名顶替罪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基于对该罪立法背景和预期效果的综合考量,冒名顶替罪的成立并不以产生一定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而是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即可定罪。
一方面,就冒名顶替上学而言,既严重戕害考试公平,又掐断被顶替者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造成的损失是巨大且几乎无法弥补的,因此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被顶替者得以慰藉。基于对立法本意的解读,不应将冒名顶替罪的准入门槛升高,不应将危害结果作为必要条件之一,这样才能加大对冒名顶替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从而对冒名顶替者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在以往的冒名顶替案件中,刑事责任并没有被全面追究,一般都是对涉事的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冒名顶替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没有被严厉处罚,民事赔偿也很轻。这样的处理,有悖公正,也不符合社会的期待。冒名顶替罪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打破这一局面,若是将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该罪的要件之一,那么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也会让相关行为人钻了空子。还有,就该罪的量刑刑期来看,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对较轻,如再对定罪危害后果加以限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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