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除了胜诉、败诉结果以外,还有第三种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调解。而且,每次庭审中,法官都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由法院组织调解。如果均接受人民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就会组织协调。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法院将会不再组织,径行审理、裁判。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和对方进行庭外和解后,由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或撤诉裁定。
在一些案件中,存在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并签收了调解书,但仍不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形,这就需要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在法律实务中,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向哪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一定争议。
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调解书不属于民事判决、裁定,属于其他法律文书,遂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理由是调解书与判决、裁定一样,均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不属于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管辖的其他法律文书,遂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本律师意见
因目前立法上确无明确规定,才存在上述争议观点,而上述观点均为学理解释,无司法指导作用。另外,在案例检索中,各法院亦无统一意见。
1、若从法律严谨的文义解释角度来看,既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仅规定了判决、裁定的管辖,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管辖。而调解书与判决、裁定本身是具有明显区别的,判决、裁定的内容是出自于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依法自由裁量,而调解书的调解内容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协议,再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在司法解释未另行将调解书纳入第一款时,其就应属第二款项下的其他法律文书。
2、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也是采用了两款的方式予以制定。在该规定中,第一款规定了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而在第二款规定了“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在《民事诉讼法》中,调解书与判决、裁定的执行是予以区分的。
3、在《******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亦明确答复: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答复中,******官方明确,不能将调解书扩大解释至等同于判决、裁定。
因此,在法无另行规定时,调解书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但话有三说,当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调解书,却自己没有权力执行,可能不符合普通民众的观点,也可能不符合便民政策。
另外,本律师也在***主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03页及李国光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4页中看到:
民事诉讼法将对调解书的执行,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单立出来,另条规定,是出于立法上的考虑。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4条(91年民诉法207条、07年民诉法207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不意味着调解书也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对此,本法第236条(91年民诉法216条、07年民诉法21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应当适用本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由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执行。
而且目前在实务中,陕西省内大部分调解书的执行案件仍需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上述问题的观点争议,期待后续通过法律修订、制定司法解释进行确定,以避免在程序上再出现争议。
律师寄语
强制执行作为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变现”程序,是将一纸文书中记载的“应为”(确权之诉除外)转换成实际所有、占有的最后一道关卡。在执行过程中,管辖问题虽也重要,但总归是程序问题。而在正式进入执行阶段后,才是各方的最终较量,或许比诉讼阶段更加的激烈,更加针锋相对。虽然国家正在逐步地加强执行力度,争取解决执行难。但胜诉后久久不能执行到位,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律师在办理执行过程中,也往往会遇到一些所谓的“高端操作”或“骚操作”,而在接受被执行人委托或咨询时,也会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将作后续分享,欢迎关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