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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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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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