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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1.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刑事责任构成条件有哪些规定

  1.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法务时刻提醒您,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三、刑事责任包含哪些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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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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