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家可能会碰上一些匪夷所思的法律纠纷。
20年前,韩飞购买了李斯的房屋,并支付了2万元的房屋对价,后李斯将房屋产权证给了韩飞,韩飞也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但是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协议,也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0年后涉案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房屋总价从2万元涨到了200万元。
后,李斯诉讼至法院,主张其与韩飞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韩飞支付的2万元仅是租房的房租,请求韩飞腾退房屋涉案房屋。
那么李斯与韩飞之间是否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呢?
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房屋对价;房屋价值及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是否交付房屋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买受人占有房屋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关系,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韩飞支付了2万元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2万元的房屋对价符合当时的房价情况。李斯也将产权证交予韩飞。韩飞在涉案房屋内已经居住20年,在这20年内,李斯都没有主张过房屋产权,也没有收取过韩飞的任何房租。综合案件情况,李斯与韩飞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房屋买卖关系真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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