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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的观点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涉及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也涉及政府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的三个层次,分述如下:

第一,***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是大农业的概念。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各部委各司其职,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明确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主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的中央部门,其工作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及相关措施,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同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不仅限于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的主管部门,也涉及中央其他部门。因此,除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的主管部门外,各有关部门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主要管理部门,但也应当做好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的设置与***有所不同。如有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分开设置的,主管农村土地承包的部门有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产局等。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第2款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这样表述更符合实际情况。同级各部门以及上下各级部门各有分工。

一般来说,下级部门的工作较上级部门更为具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有如下方面:(1)起草、制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通过。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土地承包的地方性法规,将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落实到地方性法规中,以规范地方的土地承包工作。(2)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对土地承包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办理审批、备案等。(3)指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4)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5)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等。(6)建立农业科技、化肥、机械等服务体系,支援农业,为农户服务。(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档案。(8)培训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9)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分设职能部门,但有工作分工,一般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从事具体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其他合同管理工作,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前面所讲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大部分都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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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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