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能继承吗?的观点吧。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都说“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不少人在农村的住房都是在宅基地的基础上建造的,那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宅基地能继承吗?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子能继承吗?
郑松与张凤系是夫妻关系,共生育有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共5个女儿,还有一儿子名叫郑毛。五个女儿成年后均出嫁在外,郑毛一直与父母同住。1996年4月,经县土地管理局核发,地址为小南门巷的房屋土地使用者为郑松。1997年张凤去世,2001年郑松去世。在郑松、张凤夫妇去世前,郑毛夫妇一直与其同住,并承担了主要的照料义务以及郑松的丧葬事宜。郑松、张凤夫妇去世后遗有上述地块的房屋二间,一直未作遗产分割。后因该房屋二间要按照旧城拆迁规划拆除,有巨额的赔付款项,故5个姐妹将郑毛诉至法院,要求对相关权益予以分割。
显而易见,要进行遗产分割的其实有两部分,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因拆迁所得的权益,其二是地上建筑物部分有关的拆迁权益。这两部分该如何分割?笔者做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即宅基地本身并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项重要财产,国家征收宅基地时亦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郑毛与郑松、张凤夫妇同为一户,没有分家另住,郑毛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再加上房屋在居住期间又进行过修缮,因此郑毛享有涉案房屋1/3的权益,剩余2/3的权益作为郑松、张凤夫妇的遗产来分割。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虽系郑松、张凤的女儿,但非小南门村村民,故不可继承与该两处房屋有关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拆迁产生的合法权益。郑毛与郑某5均系郑松、张凤的子女且均系小南门村村民,故两人可继承与涉案两处房屋有关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拆迁产生的合法权益。
而地上建筑物中的2/3系遗产,兄弟姐妹6人均可,对两处房屋(地上建筑物部分)有关的拆迁权益各享有1/9份额。
总而言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因此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房屋灭失的,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对于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能继承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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