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夫妻离婚时,不能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分割。
建议参考: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
2、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问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3、在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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