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具体包括:
1、颅骨缺损 9~24cm²,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5%;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
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13、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铬鼻病(无症状者);
16、嗅觉丧失;
17、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18、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19、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20、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1、鼻中隔穿孔;
2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3、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4、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25、乳腺修补术后;
26、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7、慢性轻度磷中毒;
28、工业性氟病Ⅰ期;
29、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30、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31、一度牙酸蚀病;
32、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建议参考:在工作中发生骨折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医疗记录,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如果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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