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