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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认为股东有公司法33条的不正当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情形,可认定股东有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关于哪些情形可认为股东有公司法33条的不正当目的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可认为股东有公司法33条的不正当目的

1、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二、股东虚假出资是怎样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非专利技术、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情形,可认定股东有公司法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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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哪些情形可认为股东有公司法33条的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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