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哪些收入可减免个税
(一)对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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