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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

【解析】现代社会,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功能已从单一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标指其质量,发展到独立运载企业的信誉。商标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而且是个人身份乃至生活方式的象征。那么,哪些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

以下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如何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程序与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六十五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以上就是法务时刻小编对“哪些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上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法务时刻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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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哪些使用注册商标行为应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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