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职工享有医疗期
享受医疗期的员工的“患病”不应当包括职业病,受伤不应当包括“”。
首先需要明确,享受医疗期的员工的“患病”不应当包括职业病,受伤不应当包括“工伤”,职业病及工伤待遇问题受《工伤条例》等其他制度调整,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并无关系;
其次,这种“患病”应当是较重疾病,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如果劳动者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极易导致被滥用。
最后,医疗期待遇的内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工资以及医疗保险等待遇。
关于医疗期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依法享有医疗期是其能够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基础。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医疗期的本质是一种解雇保护制度,是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限内解除的禁止性规则。《规定》明确了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员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其应当享有的医疗期后,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届满,则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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