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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代管资金6000元怎么判刑的

律师解答 挪用代管资金六千元,一般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挪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为自己所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三个月内没有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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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挪用代管资金6000元怎么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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