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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和前妻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好(男友和前妻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男友和离婚分割好(男友和前妻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二婚夫妻,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前妻/夫的子女能来分割财产吗?

  再婚家庭,前妻或前夫的子女能来分割财产吗?

  二婚,自己的财产会被对方分割吗?

  二婚家庭,如何把财产留给亲生子女?

  再婚夫妻,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如何签订财产协议避免争议?

  以上四个问题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遇到,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再婚家庭,如果之前的婚姻中没有子女,财产关系相对简单;如果在前一段婚姻中与前妻或前夫生育了子女,财产关系相对会复杂一些,处理不好的话会导致家庭矛盾。

一、再婚期间的财产,前妻或前夫的子女能分割财产吗?

  案例一:男女双方都是二婚,男方与前妻有一个儿子,随前妻一起生活。现在双方结婚很多年,一起创业积累了一些财产,经营几家公司,还购买了几套房产。现在想咨询,将来男方与前妻的儿子能分割他们的财产吗?

  二婚婚后成立的公司以及购置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在男方去世后,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男方的遗产。遗产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提前订立遗嘱决定遗产的分配,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案例中的情况,男方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由谁继承,遗嘱可以决定遗产由前妻的孩子继承,也可以由现在妻子或者孩子继承,在男方去世时先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果男方没有立遗嘱,男方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男方和前妻的儿子,即使已经离婚,和前妻一起生活,也属于法定继承人,原则上根据继承人人数平均分割男方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再婚后,自己的财产会被对方及其子女分割吗?

  案例二:男女双方都是二婚,女方在婚前有两套房产,男方和前妻有个儿子,现在双方要结婚,女方咨询自己婚前的房产,男方和他的儿子能分割吗?

  再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普通家庭都是一样的,按照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女方婚前的两套房产都是其个人财产,与男方及其儿子无关。但是在女方去世后,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时候,就比较复杂了。按照本文前面的分析,遗产继承首先看女方是否订立遗嘱,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这两套房产。如果女方没有遗嘱,即使两套房产都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会成为女方的遗产,男方基于配偶身份可以继承遗产。

  另外,如果男方和前妻的儿子尚未成年,再婚后和女方一起生活,会形成抚养关系,男方和前妻的儿子也会作为女方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在一起生活,男方和前妻的儿子也可以从男方那里间接继承这些财产。也就是说女方婚前的财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男方以及男方前一段婚姻的孩子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继承女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双方再婚后,存在婚后的共同财产,需要先分割一半给男方,剩下一半作为女方遗产进行划分,同样的道理,男方和其儿子也是可以直接或间接继承女方婚后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二婚家庭,如何把财产留给亲生子女?

  案例三:男女双方再婚,男方与前妻有一个儿子,跟前妻在一起生活。现在双方二婚后也有一个女儿,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还有一起存款、理财。现在想咨询,如何把财产留给现在的子女?

  二婚期间购买的房产,取得的存款、理财,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男方去世后,有一半会作为男方的遗产,如果男方立了遗嘱,就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男方遗产,如果男方没有遗嘱,男方和前妻的孩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分割遗产的。关于如何把财产留给现在的子女?有三种常见的方式:

  第一,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放弃财产利益,这样男方去世时没有遗产可以继承。女方再将财产以赠与或遗嘱的形式留给女儿。

  第二,男女双方共同以赠与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女儿,由男女双方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存款、理财转存到女儿名下。或者办理赠与公证。

  第三,男方订立遗嘱,由二婚女儿继承自己的遗产。但是遗嘱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相比前两种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和变化。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再婚夫妻,如何签订财产协议避免争议?

  案例四:双方都是二婚,男方与前妻有一个儿子,女方与前夫有一个女儿,双方二婚后也有一个儿子。结婚很多年,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买了别墅等房子,双方年纪大了,三个孩子也已经成年,子女之间因为公司经营以及财产的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也出现问题,如何避免争议?如何签订财产协议?

  通过以下方式可以避免争议:

  第一,最好的方式是,三个子女与夫妻二人共同签订家庭财产协议,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可以现在就对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暂时不分割,附加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将来具备条件时再进行分割。家庭财产协议的方式,各方主体均参与,以协议的形式分配家庭财产,定分止争,各方对于财产分配有明确的预期,可以减少家庭矛盾。

  第二,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因为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个人之间可以进行分配,划分各自的财产范围,然后由各自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理,或者赠与给子女,或者订立遗嘱。

  第三,夫妻分别与各自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

  第四,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将家庭财产作为遗产在三个子女之间进行分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 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 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

案例三 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01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夫妻一方离世,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属于共同所有。除家庭琐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单独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吗?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两次。先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再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的分割顺序:

(一)无夫妻共同协议的,一般应平均分配。

夫妻双方不同意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即死者可以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二)无遗嘱的,依法继承分配死者的个人财产。

死者未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一般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举例说明:

假设夫妻共同财产100万,丈夫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 如果没有协议,妻子可以先分同财产的一半,即50万。

2. 剩下的50万属于丈夫的遗产,应由妻子、丈夫的父母和夫妻的共同子女共同享有。

二、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并列关系,没有顺序,财产继承应共同分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失去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不会改变。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例如,女方佩戴的结婚戒指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夫妻一方死后,没有夫妻共同协议,一般应当平均分配。无遗嘱的,死者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与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属于共同所有。除家庭琐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单独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吗?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两次。先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再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的分割顺序:

(一)无夫妻共同协议的,一般应平均分配。

夫妻双方不同意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即死者可以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二)无遗嘱的,依法继承分配死者的个人财产。

死者未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一般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举例说明:

假设夫妻共同财产100万,丈夫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 如果没有协议,妻子可以先分同财产的一半,即50万。

2. 剩下的50万属于丈夫的遗产,应由妻子、丈夫的父母和夫妻的共同子女共同享有。

二、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并列关系,没有顺序,财产继承应共同分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失去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不会改变。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例如,女方佩戴的结婚戒指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夫妻一方死后,没有夫妻共同协议,一般应当平均分配。无遗嘱的,死者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与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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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男友和前妻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好(男友和前妻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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