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白某婷系情侣,因白某婷表姐想要借款,赵某听从女朋友的话,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元汇入白某婷表姐张某萍的银行账户,但没有写借条。赵某与白某婷分手后,因多次电话催要张某萍未还款。无奈之下,赵某以张某萍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萍偿还赵某银行转账10000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出借人,其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赵某与张某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张某萍及白某婷认为该款是赵某对白某婷的赠与,但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款项系对白某婷的赠与。并且热恋的情侣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消费和支出,还绕一大圈去转钱, 这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赵某所称该款是出于白某婷要求才借钱给张某萍比较合理,张某萍应该偿还1万元本金。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也没约定还款期限,赵某要求张某萍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区别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借款关系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借款。在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即使是借贷关系,基于感情、碍于情面出借方也很少要求借款方出具债权凭证。若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按照当时的经济条件,数额明显超过了正常恋爱关系中金钱交往的必要限度,理性转账,切不可被爱情蒙蔽双眼,确实是借款的要予以注明,并保留相关承认借款的聊天记录及录音,避免陷入恋爱骗局。
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自有其特点,比如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520、1314、5200,转账次数多、金额普遍较小、遇月底发工资或节假日期间转账,从现实中恋爱习惯来看,通常为基于爱情的金钱赠与,最典型的就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520、1314、5200,分手后也不应当归还。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已给付彩礼的情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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