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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题解答:

劳动者能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如果公司具有此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并且依法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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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能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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