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待遇等进行了特殊规定,以下是整理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三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女职工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及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员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及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若女员工在三期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存在重大过错的,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员工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职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情况,例如教育情况、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情况,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且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如在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3.生育保险由谁缴纳,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需要注意,生育保险有最低缴纳限制,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则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三)生育补贴。
4.如果单位未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孕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此外,在女职工孕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工作:(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6.关于产假有何规定?
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法定休息日,根据《女职工劳动和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女方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所得工资发放。
此外,《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且工作许可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产前假。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批准产前假申请,但如果女职工取得《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规定的有习惯性流产、严重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疾病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申请。产前假不超过两个半月,产前假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发放。
7.女员工在哺乳期享有什么待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下工作:(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8.用人单位以保护女职工名义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如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将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则丧失调岗的合理性;(2)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调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职工负担,如岗位调整后工作量不减反增,则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假借调岗逼迫职工离职;(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职工原岗位为部门经理,调整岗位为门卫或者后勤,则属于侮辱性调岗。对不具备合理性的单方岗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可以拒绝接受。
9.如员工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对其岗位应当如何安排?
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原则上还应恢复原岗位。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专门招用了替代人员等,可以适当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二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
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点参考和帮助,最后祝各位女同志妇女节快乐!
来源:王鑫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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