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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仅属履行法定义务?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男子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仅属履行法定义务?的观点吧。

【案件概述】一年前河南濮阳清丰县的18岁大学生小王与四名同伴一起饮酒,喝完酒后有个小伙伴下河抓鱼遇到危险,在水里挣扎,小王连衣服也未脱就跳下水去施救,但不幸双双遇难,小王的家人认为小王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近日,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向小王家人书面回复说:小王的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

1.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包括小王在内的五个人饮酒,属于相约合意的民事活动,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护为主,其他人的义务保障为辅,义务同行人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护送等义务

2.小王等五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其五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同伴刘某伟遇险时,王某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

3.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处于危险状态时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确认王某威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

不同律师认为:

1.评定委员会提出的义务说法只在彼此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有意义,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不能机械套用。

2.同饮者的这种保障义务,姑且也称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话,是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

3.在一起喝酒的人下河出现生命危险时,小王来不及脱衣,即奋不顾身地下河救人,这契合见义勇为立法定义“在灾害事故时勇于施救的行为” 。

4.生命本无贵贱,法律不能规定一个人应有舍命救助他人的义务,即使是酒后有照顾同饮者的义务,也没有舍命下河救助的义务。



小编结语:生命诚可贵,无贵贱,无论何种救助行为,如果以生命作为代价,那这样一种救助行为便是已经远超了应尽的义务,呈现出了一种高贵性,这已然是一种高尚道德所驱,那就应该得到鼓励。是什么原因让古道热肠的人关上了心房,拒绝帮助,每一个有关见义勇为的案例都扣人心弦,希望法律能留有它的温度,捂热人心,驱散冷意....


对于男子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仅属履行法定义务?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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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男子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仅属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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