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主张家务劳动赔偿?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做到案结事了。
李大妈(化名)与吴大爷(化名)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儿一女,儿女现均已成年、成家。1997年,李大妈曾以与吴大爷的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阳朔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大妈的离婚诉请。此后,李大妈便独自离家外出生活、务工至今,期间,李大妈从未与吴大爷联系,亦从未回家,婚生子女则一直由吴大爷一人抚育。2023年8月,李大妈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阳朔县法院葡萄法庭,请求解除与吴大爷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后,基于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花甲,为给双方设立感情缓冲区,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葡萄法庭办案团队多次通过联系双方子女、进村走访等方式多方了解二老的感情状况和生活情况。通过调查,办案团队了解到双方确已分居生活有二十六年之久,期间李大妈一直未回过家,且双方的子女自李大妈离家后一直是由吴大爷一人抚养长大。此外,现吴大爷的听力因故受损,身体也大不如前,听闻李大妈再次要求离婚后,吴大爷心中百般委屈,表示要到庭上听李大妈陈述其多年未回家的缘由。考虑到吴大爷积压了多年的情绪需要面对面向李大妈释放,而李大妈现已定居在外地,双方已长时间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庭前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主办法官黎丽娟遂决定先行确定开庭时间,待双方到庭后再尝试主持调解。
庭审当天,因吴大爷听力较弱,为维持正常庭审秩序和保障吴大爷的诉讼权利,黎法官决定在葡萄法庭调解室采取“圆桌式”开庭。庭审中,黎法官充当起了“传声筒”,一字一句地将李大妈的诉求和理由传达给吴大爷。吴大爷听后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李大妈支付子女抚养费及多年付出的补偿金共计10万元。李大妈听后当庭表示拒绝。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情绪十分对立。
考虑到双方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黎法官耐心地向吴大爷询问其索要经济补偿的理由。吴大爷表示李大妈离家时儿女尚未成年,其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身体积劳成疾,现需要钱医治。在了解到吴大爷的想法后,黎法官随即做李大妈的思想工作,从情感和道德方面劝解到,吴大爷多年来一人照顾两个孩子和家庭,为家庭付出较多,希望她换位思考,念及对方和子女的不容易,给予吴大爷适当的补偿。同时,黎法官也告知李大妈从法律层面上讲,吴大爷的请求也于法有据,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经过黎法官一番释法说理,李大妈表示愿意给与补偿,但多年来因自身无学历、无技能,务工所得收入仅能维持自身日常生活开支,现如今年事已高,已无经济来源,确实没有那么多积蓄能补偿吴大爷。见李大妈有补偿的意愿,黎法官便进一步次劝说吴大爷,希望他能考虑李大妈的实际能力,兼顾子女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补偿数额,尽量让二人都能安享晚年生活,不给子女因为赡养两位老人造成新的负担。在法官耐心地反复规劝和调解下,吴大爷体谅李大妈的经济状况后做出适当让步,李大妈亦表示由其干女儿先行垫付补偿金。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李大妈与吴大爷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李大妈自愿当庭支付吴大爷1万元补偿金并放弃分割与吴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经济补偿金或许数额不多,但情感抚慰和价值平衡的意义极大,表明了家务劳动虽无报酬,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保护和认可,彰显了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一方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就业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都理应获得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综合当时的生活水平、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