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来源:可爱的陕西土豆
男子通过微信添加了美女准备“约炮”。其在酒店开好了房间以后,没等来美女,却等来了三个抓嫖的公安人员。
该男子起初以为自己遭遇了“仙人跳”, 后进了派出所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被“钓鱼执法”。他认为这是提前设好的“局”,自己感觉很是无辜躺枪!追悔莫及!
上述事件被发布到网上后,立即上了热搜榜,引发网民的热议。
一、案件详细事实回顾:
河南李某身边没有老婆,也没有女朋友,更没有情人。
其一人孤独难耐,闲暇之余便在聊天软件上加了一个美女。
二人聊天后,情投意合,于是以“300元一次,500元两次”谈好了“约炮”的价格。
后李某便先去酒店开了一间房,后将酒店地址与房间号通过微信发给美女,欲与美女同床共枕、共度良宵!
正当李某在酒店房间里欲火焚身之时,酒店房门响起一阵紧促敲门声……
李某急切开门后,结果没等到美女,却被3个便衣警察按倒在地。
不久,李某被带到派出所,李某说自己遇到“钓鱼执法”,不肯做笔录,便遭殴打。
后李某只承认“约炮”未遂,并不承认嫖娼,又被民警再次殴打,并在殴打时关闭了执法记录仪。
警察要求李某配合调查,承认嫖娼事实,否则通知家属让其丢人。无奈之下,李某只好配合做了嫖娼未遂的笔录,这才被放回家。
(文中涉及隐私,为化名,涉及相关事实来源于网络媒体)
二、如果李某嫖娼事实确实查证属实,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安部2003年9月24日《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所以如果本案件中,三名公安人员不是“钓鱼执法”,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那李某的行为就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已经着手实施嫖娼行为,已与美女就嫖娼价格谈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与美女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较轻,其可能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如果李某确实遭遇了“钓鱼执法”,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违法吗?
常常听说有“钓鱼执法”的事,“钓鱼执法”一般是指执法人员假装交易的相对方,与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接洽、交易,最终获取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以此为证据对嫌疑人进行处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执法方式。
如有运管部门假装乘客,乘坐无运营许可证的“黑车”,以支付车费的方式,取得其非法营运的“证据”,据此对非法运营者处罚。
本案中,根据逻辑分析,李某与美女的“约炮”行为应该是私密的,但是公安人员是怎么发现的呢?让人不得不怀疑公安人员与美女是一伙的。
再如公安人员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这种执法取证行为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大多数国家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钓鱼执法”的一般有以下三类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本案中,假如执法者确实是“钓鱼执法”,那实行的是上述哪一类行为方式?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另一种是利益驱动。
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本案中,如果李某嫖娼确实是被“钓鱼执法”,执法机关动机到底是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钓鱼执法”的违法行为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钓鱼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违法的“执法”去惩罚被其诱导违法的人民群众,是对法律的挑战,必须坚决制止。
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民警,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
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上述李某嫖娼被“钓鱼执法”也再次警示执法人员必须严格自律,规范执法行为,莫让“钓鱼执法”抬头,玷污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五、“钓鱼执法”者违反了什么法律?会受到怎么样的惩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滥用职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哈尔滨一网约车司机爆料称,2022年其因拒绝乘客在车内吸烟,遭乘客打电话举报,随后被两名自称交通局运管站执法人员的男子检查证件,疑遭“钓鱼执法”。
最终有关部门通报称,涉事男子确系区交通局借用人员,已予以清退,区交通局、司法局等部门参与上述“钓鱼执法”者多人被处理。
公器不能私用,更不能滥用,否则翻车是迟早的事情。要让“钓鱼执法”消失,必须要让“钓鱼执法”者为自己的违法执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上述案件中,李某招嫖被秒抓后感觉自己被“钓鱼执法”,已向当地纪委监委、警务督察等部门反映,相信违法的执法人员一定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电影《老江湖》中的某一片段,警察为了抓捕一位曾经偷窃过的在逃犯人,与一位孩子母亲联手布下了一个陷阱。当那位犯人看着孩子母亲无助的跪在保险柜前哭泣说孩子被锁在了保险柜内,请求别人帮助时,那位犯人站了出来,用他的“偷窃手段”打开了保险柜。毫无疑问的,他被抓捕了。
虽然上述案件告破了,但这种行为也赤裸裸的撕裂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善良的人以后该何去何从?“钓鱼执法”到底可不可行?
六、你对上述事件怎么看,到底是警察错了还是李某错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让我们在案例中一起学习法律!
来源:各地高院
https://www.523it.com-----/p/4205.html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章来源:https://www.523it.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