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凭借判决书,一般可以迁走孩子户口,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流程办理:
首先,提供(以判决书为准)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孩子的户口本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到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而后,携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到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最后,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户籍科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
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的,可直接按判决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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