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协议不一定可以对抗第三人,若该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即使男女双方已经在离婚时签署了债务协议,离婚后双方依旧有债务的偿还责任。
案情回顾
天津某饲料公司经营配合饲料(畜禽、水产、幼畜禽、特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批发兼零售业务。
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承包鱼池经营水产养殖业。
2019年5月20日至6月26日
付某分别在5份收鱼饲料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共计34466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若到期不还,月息按一分二厘收取。
2019年6月27日
付某因病去世,鱼池由张某接手经营,继续向该饲料公司购买鱼饲料。
自2019年7月10日至10月16日,张某共20次赊购鱼饲料共计198594元,扣除优惠返款33594元,余款应付165000元。
张某出售成品鱼后,于2020年6月27日还清,但对于付某生前与该公司确认的欠款未予偿还,该饲料公司因此起诉。
争议焦点
饲料公司
付某所欠饲料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付某去世后,张某接手经营鱼池,应当承担给付饲料款的责任。
塘主张某
对于付某生前所欠货款和签的欠条,我不知道也不认可。2019年,我已经与付某离婚,不同意偿还欠款。
➤ 付某经营的养殖业属于家庭经营,而非个人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16年至2018年
由付某签字确认的欠款663800元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张某清偿
2019年5月20日至6月26日,由付某签字确认的欠款34466元,虽然发生在付某与张某离婚之后,但付某去世后,该鱼池由张某继续经营喂养直至出售成品鱼,所得款项归张某所有,前期投入的钱款与后期产生的效益密不可分,因此应当由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
张某以离婚和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作为拒付欠款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饲料公司主张张某偿还欠款69826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三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新评论